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, 要妥善保管,规范使用。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,由学生处审核学生数据、统一发放学生证一件和校徽一枚。学生办理学生证时必须如实填写本人姓名、年级、专业、学号、家庭住址及乘车区间等内容。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。不得损坏、转借他人;不得擅自涂改,不得用作抵押。如有上述行为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,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发生上述行 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学生本人负责。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,学生应持缴费凭证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(系)办理注册手续,未经注册或被涂改过的学生证无效。 第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者校徽, 多余的学生证和校徽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工作处。 第六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(一)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,需乘火车回家或返校, 学校发给“火车票学生优惠卡”。 (二)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“购票优惠卡粘贴 处”。 (三)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,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 票乘车优惠卡,学生证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。 (四)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,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充磁,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。 (五)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丢失每年 12 月补办一次,补办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费。 第七条 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“乘车区间”的填写和变更 (一)“乘车区间”是指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住址最近火车站,应如实填写;学生父母不在同一地的,由学生选择 其中一地填写,不得随意更改。 (二)学生入学后家庭住址变换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, 需变更乘车区间时,需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。 第八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或校徽,需及时登报声明作废。如遗失不报,造成不良后果,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。丢失后学生可 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所在学院证明,于每月 25—30 日到学生处申请补办,补办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费。丢失找到后,应立即归还 补办的证件。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、退学、转学等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,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,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;因转专业、 复学、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,重新办理学生证,原学生证交 回学校。 第十条 严禁利用我校学生证件、校徽从事不法活动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6165cc金沙总站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》(院政学〔2011〕41 号)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