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 量的提高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 第 41 号)和《6165cc金沙总站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(含专升本)、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,学籍管理主要包括:学籍注 册、休学、复学、转专业、转学、退学等情况。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,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向所录取二级学院请假,假期一般不超 过一个月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具体情况如下: (一)对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简称指定医院)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 所在学院确认,报教务处审批后,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 (二)对直接创业就业的新生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 学院确认,报教务处审批后,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 (三)对入伍当兵的新生,提供入伍通知单等材料,经核实, 报教务处审批后,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。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 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。因专 业设置变化的,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。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,进行初步入学资格审查,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。入学后,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复查中确定不合格的学生,取消学籍;情节 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 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不论何时发现,一经 查实,经学校批准,取消其学籍。情节严重的,报请有关部门查 究。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,在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,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。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 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当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;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,学院向学生出 示书面警示通知,学生接到通知一周后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 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;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 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次。转专业由学生申请,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,报教育厅 备案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: (一)确有专长,且条件允许,学校考核查证,转专业后更 能发挥其专长的。 (二)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。 (三)确有特殊困难,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。 (四)休学创业及入伍退役后复学,因个人情况确有需要的。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,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: (一)学生转专业一般每学年 11 月份进行办理,各学院在转专业安排前将拟接收转入学生数报教务处审核备案。 (二)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的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,学院研究同意后,提交教务处审批。 (三)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,学生向拟转入专业的学院提出 申请,经该学院研究同意后,提交教务处审批。 (四)对于申请转入人数较多的专业,其归属学院要严格按 照报备人数组织审核确定名单,审核形式、内容和评价成绩使用 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规定。 (五)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。经本人申请、学院考 核研究同意后,可转入低一年级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转专业: (一)未取得学籍; (二)跨学历层次; (三)跨录取批次; (四)按对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转入其非合作办学专业; (五)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、委托培养; (六)跨学科类别(文理学科、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、体 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、地方与军队、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); (七)已经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; (八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 第十一条 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不同的,按高的收费标准执行。 第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 业。转学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,不 予受理转学审核手续。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,需经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同意, 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进行。拟转学学生需填写《6165cc金沙总站学生转学审批表》《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学生审核材料基本情况》,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。 (一)省内转学。申请省内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,经拟转出、转入学校审核同意,由拟转出、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提交转学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,并整理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, 并打印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》直接寄至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,转出学校审核,同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提交转学学生信息,然后转入学校审核,最后办理档案移交等手续。 (二)跨省转学。从学校转出的,携带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 报告、学生的学年学费发票、录取审批表复印件、转学理由证明 材料、当年高招录取电子照片及转入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的函 件等相关材料,按本、专科分别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跨省转学 备案表,依照先转出、后转入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转入学校的, 由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确认后,携带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到省教育 厅审核备案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转学: 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; 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; (三)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; (四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; (五)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,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、国防生、定向、委托培养的; (六)预科生转至不具备预科生录取资格高校的; (七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学分在转专业或转学后按下列规定计算: (一)已获得学分的课程,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 为同一档次或者比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档次高的课程,学 分仍然有效,否则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。 (二)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, 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,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性质进行认定。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,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,可以申请休学,由学校批准,可休学。 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,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两次。 因休学创业等情况,确有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,经过学生申 请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,创新创业学院批准,报学生处、 教务处备案,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四年。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休学: (一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; (二)一学期请病假、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; (三)因自主创业需要,不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; (四)因其他特殊原因,经学院研究认为必须休学的。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,不缴纳学费,不 享受助学金、奖学金等。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。学生参加学校组 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。学生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 组织建立管理关系。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 第二十条 休学、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,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,按下列规定办理: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 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复学。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 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。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本 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文件,学院审查核实,批准后办理复学手 续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 复学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。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退学处理: (一)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仍未修完专业培养 方案要求的教育教学内容; (二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; (三)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 续学习的; (四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 (五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 (六)本人申请退学的; (七)因其它特殊情况,学校认为应当予以退学的。 第二十二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,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,同时报河南省 教育厅备案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,在校内发布公告;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 10 日即视为送交。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,应当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,离开学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 第二十四条 根据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和取得学分,符合学满一学年,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 70%及以上者,发给肄业证书。不满一学年者或未获肄业证书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。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,由学校注销其学籍,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。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、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。 第六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,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,学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内容,达 到毕业要求,可以申请提前毕业。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读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未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 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,按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 结业生在结业后的两学年内,可以向学校申请重考或者补做 毕业设计、论文、答辩,考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,毕业证书上 的毕业时间,按颁发日期填写。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 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 第二十九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电子注册的学生,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 业证书。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 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及时报教育厅注册。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取消学籍,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 学位证书,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 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学 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。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备案,宣布无效。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 |